2012年3月7日 星期三

歷史書寫與土地倫理

        目前有關於「土地倫理」的討論,最早提出此一概念的是被稱為「生態保育之父」的李奧波(Aldo Leopold,1887-1948),其著的《沙郡年記》(亦翻《沙地郡曆誌》)可以說是此一概念的「先知書」。本書當初在受邀完稿後,卻因為內容不符合當時代美國社會的想法(「征服」與「開發」的思維),被多家出版社退稿,直到他死後的第二年(1949)本書才得以出版。[1]在進入本書內容之前,先簡單介紹有關人類對環境理念的轉變,約可分為三大階段:第一階段是「人類中心倫理」(Anthropocentric Ethics),乃以人類的觀點看待環境,認為環境所有的一切皆為人類的資源與財產;第二階段是「生命中心倫理」(Biocentric Ethics),將生物體系納入了原本以人為範圍的倫理關係之中,人類開始注意到其他生命與人類之間的關係,以及生命體自身的權益;第三階段則為「生態中心倫理」(Ecocentric Ethics),強調自然世界也具有內在價值,人類應對整體生態系統予以道德考慮,並和生態系統共存共榮。[2]以上是目前環境倫理的主流看法。
        至於李奧波,則是把人類「倫理」的演進分為三階段:第一階段的倫理觀念是處理有關個人與個人之間的關係,摩西的十誡便是一個例子。之後添加處理的是有關個人和社會之間的關係,新約聖經中的金律:「己所欲,施於人」就是試著把人與社會整合起來;而民主制度則是把社會組織和個人整合在一起。最後的第三階段,則是李奧波認為至今仍有待建立的部分:至今我們還沒有處理關於人對土地、對動物、以及生長在土地上的植物的關係這些方面的倫理……人與土地的關係依舊是純經濟的,只牽涉到權利,不包含義務。[3]李奧波的層次之高,把「土地倫理」視為人類「倫理」演進的最終階段。相較之下,目前關於環境倫理的討論幾乎可以當作是其第三階段之下的延伸。
        不過,在這裡必須注意到的是,李奧波的「倫理」演進的三階段是從人類開始有現代開發之後算起,有感於人類對自然環境的破壞所提出的理論。但假如回到史前時代,在大自然環境中與自然共生的人,可以說「自然而然」就已經符合李所稱的第三階段了。這令人想到,1854年美國西雅圖酋長吉福特以〈那揮灑熱情之淚的天空〉為題演說,向前來提出購地要求的白人,宣告印地安人世世代代與自然和平共處的想法,其中演講的一段話便非常感性的可以與李奧波的第三階段呼應:

怎麼能夠買賣穹蒼與土地的溫馨?多奇怪的想法阿!
假如我們並不擁有空氣的清新與流水的光彩,您怎能買下他們呢?(底線為筆者所加)
對我的人民而言,大地的每一部分都是聖潔的。……
當野牛被屠殺,野馬被馴服,當森林中最隱密的角落也充滿了人味,原始的山陵景觀被電話線所破壞時,我們真是不明白啊![4]

    這種開拓者與原住民的接觸所造成的對待土地態度上的差異,其實套用到台灣史也一點都不陌生。關於原住民在與漢人接觸後,如何產生關於「土地所有權」的概念,並且被納入漢人的生產開發模式,以至於土地流失殆盡,這方面的研究已非常完備。簡單來說,原住民最早只有「獵場」的概念,在荷蘭人來台後,曾經劃定了各社共同打獵的區域,並規定各社只得在自己的獵場打獵。當原住民的生活受到外來人的入侵之時,社人為了維持生活必需品的來源,而與鄰近村社爭地,而村舍之間因為「利益」關係而有「邊界」與「所有權」概念發生。而至清代以後漢人大量來台,定居型的農業生產文化入殖後,情況更加明顯。當原住民納入漢人的土地規則後,一方面面臨生活場域急速縮減的壓力,一方面又考量到大土地難以自行開墾,倘若給墾漢人,或許可以換取口糧解決生計與繳納社餉,於是社域範圍便因此透過各種土地交易方式釋出。十七世紀中葉之後,存在的獵場番界,逐漸轉化成漢人的地權概念,形成社人與漢人之間「番業漢佃」的租佃關係。[5]也難怪黃叔璥在《臺海使槎錄》當中會感慨:番俗醇樸,太古之遺。一自居民雜沓,強者欺番,視番為俎上肉;……向為番民鹿場麻地,今為業戶請墾,或為流寓佔耕,番民世守之業,竟不能存十一於千百。[6]
        回到李奧波的看法,那人與土地之間究竟該是何種關係?他認為應該是「社群」(community)的觀念。就像上述的三階段一樣,「個人是彼此互相依賴的成員所組成的社群中的一份子」,而「土地倫理只是把社群的領域擴大,使它包含土壤、水、植物和動物,或著總稱為:『土地』」。[7]李奧波相信「土地倫理」會改變人類,使其從征服者變成社群裡的普通成員和公民,這樣的角色,便包含對其餘成員的尊重,以及對社群本身的尊重。
    既然如此,建立在「土地倫理」上的「史觀」又是如何?他說:「當我們從生態的觀點來解釋歷史時,就知道人其實只是生物隊伍中的一個成員。到目前為止,有許多歷史事件一直只從人類的企圖心來解釋,其實它們是人類與土地之間的交互作用。土地的特性,也和住在其上的人的特性一樣地,兩者都強有力地共同決定了歷史的事實」(底線為筆者所加)。[8]這樣的「史觀」非常具有啟發性,相較於「台灣島史」回歸台灣島地理位置的概念,李奧波的看法注重的是「土地本身」的特性如何影響歷史事實,似乎所指的是某種「內建」於土地內的「性格」。在其一篇研究報告中有較為清楚的解釋:「土地上記載著人類生活的史蹟,懂得土地語文的人,可以從殘留的痕跡中,讀出一個民族或是一種文化盛衰興亡的經過」。[9]
        至此,我們似乎可以隱約看出歷史書寫應該抱持著何種「態度」了,歷史學家們以往只侷限在文字書寫的「歷史」,但假如把「歷史」純粹視為一種建立「過去」的概念的話,整個史學的境界便能有所提升,所有一切可以讓我們建立「過去」的材料皆可用來書寫歷史,而李奧波告訴我們,閱讀「土地語言」便是一個最好的方法。並且,透過此方法,能讓書寫者與其所書寫的「歷史」皆能納入「土地社群」的一部分。
        因此,台灣歷史書寫要超越以往「漢人沙文主義」的限制,則必須在建構「集體記憶」時,在「歷史敘事」的材料選擇上,除了漢人記載的文字以外,納入台灣這塊土地的「土地語言」才行,而「土地語言」則記載著人類活動的痕跡。從這樣的思路出發,台灣史應是以台灣為區域之下,人類與土地互動的歷史。歷史學者必須謹記在心的是,人類在自然界活動的歷史,基本上是大自然演育的一部分,也就是說人是屬於土地而不是土地屬於人。[10]


[1] 陳慈美,〈一生的探索與堅持──《沙郡年記》寫作過程介紹〉收錄於《從土地倫理到地球憲章》(台北市:生態關懷者協會),頁62-63
[2] 楊冠政,〈環境倫理學說概述(1)人類環境倫理信念的演進〉,《環境教育》281996a),頁7-20
[3] Aldo Leopold,吳美真譯《沙郡年記》(台北市:天下遠見,2004),頁322-323
[4] 原出自孟祥森譯《西雅圖的天空:印地安酋長的心靈宣言》(台北:雙月書屋,1998)。轉引自呂慧珍,《書寫部落記憶:九○年代原住民小說研究》(台北市:駱駝,2003),頁261-262
[5] 吳佳芸,《從Basay到金雞貂:臺灣原住民社群關係之性質與變遷》(台北市:國史館,2011.09),124-129
[6] 黃叔璥,《臺海使槎錄》(台灣省文獻會,1996),頁165
[7] Aldo Leopold,吳美真譯《沙郡年記》,頁324
[8] Aldo Leopold,吳美真譯《沙郡年記》,頁326
[9] 陳慈美,〈生態保育之父李奧波「土地倫理」的啟示〉收錄於《從土地倫理到地球憲章》,頁34
[10] 劉益昌,《台灣原住民史─史前篇》(南投市:臺灣文獻館,2002),頁147






節錄自上學期某科期末報告的一段
關於李奧波所說的「土地語言」實在給人很大的想像空間,非常有趣的概念
可惜他自己沒有更多解釋,留給後人遐想
另外,吳美貞譯的《沙郡年記》比較像文學作品,很難使用,此篇的引文主要是參考陳慈美文章中的翻譯,然後再找出在譯本中的位置下註解,正式寫法這樣應該是不行的

最後,雖然我文章是這樣打
但是實際上,說的都比做的簡單 = ="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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